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학술저널
저자정보
최해별 (이화여대)
저널정보
동양사학회 동양사학연구 東洋史學硏究 第121輯
발행연도
2012.12
수록면
189 - 228 (40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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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期處罰通姦的法律規定出現一定的變化,其中令人注目的是,宋代對“有夫者”通姦的處罰上有新的規定,?“姦從夫捕”。在處罰妻子犯姦時,法律?先考慮丈夫的意思,只有丈夫同意的情?下才能處罰犯姦的妻子。通過宋代新出現的這一規定,我們能考察到宋代立法者及執法者?樣看待“夫妻關系”而建?家庭秩序。妻子犯姦時,國家將其處罰的權限轉讓給丈夫,調節國家干預夫妻關系的程度。
以往對唐宋時期通姦的硏究中,不少的學者注意到這一規定,但其硏究限於進行對這一規定的簡單說明和相關判例的介紹。本文通過分析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和具?執行的情?,如執法者遵守與否,丈夫的濫用及對其的限制,以及在處罰親屬相姦時的變通等問題,考察到當時統治者利用這一規定而最終想要實現的目的。
因相關史料的不足,目前我們未能仔細地考察“姦從夫捕”規定的具體立法過程及立法目的。但南宋時期范應鈴在依據這一規定判決時涉及《易經·家人》的內容,從他的涉及看我們可以了解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關係到“盡合乎易之家人,比屋可封矣”,最終達到官府無有“男女之訟”的狀態。“姦從夫捕”是通過“正家”摸索“治國”的具體實踐。宋代家庭是統治國家的基本單位,這一規定的功能在於保護?維持以夫妻爲中心的家庭及家族秩序。處罰“有夫者”通姦往往引起家庭的解體,立法者不得不考慮丈夫的意思,以免家庭的解散。
通過相關判例我們能看到南宋時期司法現場中執法者比較遵守這一規定。?外,相關判例中涉及當時的丈夫往往利用這一規定誣告妻子犯姦而出妻,執法者對此加以限制,控制丈夫的隨意行動。這一規定的唯一例外是舅犯?的“新臺之事”。在發生舅?之間的?昧事件,丈夫未有告父的權利,他只能與妻?婚。從中可見當時執法者眼裏最重要的是“孝”的道理,而保護以家長爲中心的家庭秩序。至於處罰其他親屬相姦,宋代還出現新的規定,?若通姦“未成”,?婚與否由丈夫而決定。“姦從夫捕”的遵守、濫用及對其的限制以及變通的情題各不相同,但其判決都歸結於一?目的,就是維持以家長爲中心、以夫妻爲基本的家庭秩序。
從中可見,執法者爲維持他們所理想的家庭秩序,他們有所選擇地利用“姦從夫捕”原則。値得注意的是,在決定“姦從夫捕”的適用與否時,他們有時强調“法意”,有時强調儒家的“禮”。?人(第三者)告“有夫者”通姦時,判官提出“法有深意”云云,適用“姦從夫捕”。處罰濫用這一規定的丈夫時,他們表明《禮經》的“妻者,齊也”,對丈夫加以限制。至於舅?之間曖昧之事,提出《禮經》的“子甚宜其妻,父母不?,出”,此時“姦從夫捕”喪失法律效力。
總之,南宋時期法官處罰“有夫者”通姦時,決定處罰的核心依據是丈夫的控告與否。但在司法現場,執法者有所選擇地利用這一規定。在有效地運用“禮”、“法意”等根據的情題下,他們棄取這一規定的最終目的是保護以家長爲中心的、以夫妻爲基本的家庭秩序,以期“正家”而?到“治國”。

목차

Ⅰ. 머리말
Ⅱ. “姦從夫捕”의 입법목적과 적용
Ⅲ. 남편의 “姦從夫捕” 남용에 대한 경계
Ⅳ. 친족 간의 “犯姦”에서 “姦從夫捕”의 적용 양상
Ⅴ. 맺음말
參考文獻

참고문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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