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논문 기본 정보

자료유형
학술저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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저널정보
홍익대학교 법학연구소 홍익법학 홍익법학 제14권 제1호
발행연도
2013.1
수록면
649 - 668 (20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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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9日,韩国制定了具有一般法性质的,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法的制定,标志韩国拥有了统一规制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本法对之前把个人信息分成公共和民间两大部门分别保护的制度进行了统一。还有,本法把在线(on-line)和不在线(off-line)时存在的所有信息都视为规定的对象。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能规制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实现了在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中规定符合国际标准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的立法目标。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韩国具备了能够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关,相关研讨会,相关研究所等’形式要素。但是,为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法律内容必须具有实际的实效性。法的实效性只有在对有关个人信息的侵害和救济的等特点特征加以分析,并将其结果体现在法律法规时才能体现。侵害个人信息的事件具有信息价值的资本化,信息处理的集成化、大量化,侵害技术的高级化、大量化,恢复原状不能,举证困难,侵害的大量小额化等特征。因此仅将传统司法上的救济手段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有着很多的限制的。因此,我们应通过行政手段来弥补司法救济上的空缺。本文把行政的手段分为事前手段和事后手段,并考察了各自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把《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个人信息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事前性行政性手段来考察。有关事后性行政手段,我们考察了行政的实效性保障手段’。而且我们还考察分析了各制度的法律法规,以及存在问题和改善方案。‘个人信息影响评价制度’和‘行政的实效性保障手段’中存在的问题中,都共同存在着和制度运营主体相关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加以解决。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法的地位和权限,已经开始了积极的研究和探讨。本文认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权限的研究过程中,有必要同时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希望上述的研究分析能对完善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外,进一步希望本文能对中国提供一些现实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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