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논문 기본 정보

자료유형
학술저널
저자정보
李相旭 (영남대학교)
저널정보
영남대학교 중국연구센터 중국과 중국학 중국과 중국학 제5호
발행연도
2007.2
수록면
79 - 99 (21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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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後,中國大膽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實行),不斷地推進立法改革,最近在中國人民大會上提交的物權法草案中提到了地役權的槪念。但是關於土地所有權還是堅持從前的政策。?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禁止土地買賣、轉移土地的占有。個人只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允許自由轉讓土地的是使用權。
在本論文當中,就是要探討和比較一下中國物權法草案中規定的作爲用益物權的土地使用權和韓國物權法中的土地使用的關系。
總結一下中國物權法草案用益物權中規定的土地使用權的一些內容。
1. 首先在中國引入了用益物權這個槪念是値得肯定的。特別是過去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根本沒有用益物權的說法。所以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進步。韓國的物權法中尙沒有把用益物權作爲獨立的篇章寫出來。
2. 把相?關系和地役權作爲有聯系的槪念規定出來也是値得肯定的。
3. 要特別說明的一種特征是物權法草案用益物物權篇中,土地使用權的類型和內容作爲中國的基本政策?且符合土地國有化。典權會不會繼續被作爲一種物權以後將成爲議論的話題。
4. 關於各個土地使用權法律條文上規定過於簡略,特別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在該土地上建造?經營的建築物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以後有待於補充說明。
5. 根據現有法律上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將會帶來?多爭論。?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對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是和當事人通過約定來取得的。而是要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得到行政機關的許可。這些問題還需要具體的補充說明。
6. 使用土地的用益物權不是和當事人的一種約定,而是要在法律上明文規定。關於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雖然每戶人家擁有獨立的使用權,但是必須得到所屬集體的同意才可以轉讓,這些內容違反了私人的自治權,侵犯了私有財産權。這些問題也將成爲爭論的話題。
7.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還沒有明文規定。是無限期的使用還是行政機關根據情況來決定。這還是個疑問。
8. 農村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像地役權的這種用益物權雖是一種物權,但是沒有登記,只是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使之生效。與之相反,物權法草案第九條規定房地産物權的變動必須登記。這些矛盾點需要進一步解決。
總而言之,從1999年10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指向二十一世紀的優秀法律。這次頒布的物權法草案中關於土地使用權,繼續沿用了土地公有制是中國特有的社會主義基本體制。而沒有接受一些進步的法制。難免有一些保守性和封閉性。

목차

Ⅰ. 序
Ⅱ. 用益物權으로서의 土地使用權
Ⅲ. 中國의 國有土地使用權
Ⅳ. 結
참고문헌
〈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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